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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機器人科技加分政策來啦
童程童美 2016-07-28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1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基辦〔2011〕號8號)和《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指導意見》(浙教辦考〔2013〕1號),為深入實施與新課程相配套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制度與高中招生制度,在認真總結近幾年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特制訂本方案。
摘要根據《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1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基辦〔2011〕號8號)和《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指導意見》(浙教辦考〔2013〕1號),為深入實施與新課程相配套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制度與高中招生制度,在認真總結近幾年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有利于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緩解升學競爭壓力,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有利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順利實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基礎教育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促進溫州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二、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終結性考試,屬省級水平考試,目的是較為全面、準確地反映接受完整初中教育的學生在學科學習方面的水平。學業考試結果既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初中畢業要求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之一。
(一)學業考試對象
1.溫州市戶籍初中畢業生:2013年溫州市戶籍初中畢業生(以電子學籍注冊為準)和溫州市戶籍在外市就讀要求回溫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及本市戶籍往屆初中畢業生。
2.溫州市外戶籍新居民子女初中畢業生:有在溫州初中學習的經歷(至少有九年級一年完整的學習經歷)且具有溫州初中學籍,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暫)住證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時取得工商執照或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已繳納社會勞動保障金,有相對固定居所(含租賃),可在我市參加學業考試。
2015年起,溫州市外戶籍新居民子女初中畢業生須有連續完整的在溫州初中學習經歷且具有溫州初中學籍等基本條件,方可在我市參加學業考試。
(二)學業考試科目、分值和時間
2013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包括文化科目考試、體育考試和英語聽力口語考試。
1.文化科目考試
考試科目分別為: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思品(含歷史與社會、思想品德兩門學科,下同)。
各科分值分別為:語文和數學各150分、英語120分(含聽力口語25分)、科學180分,社會思品卷面分值為100分(其成績按50%計入學業考試成績)。
各科考試時間:語文、數學、科學各120分鐘,英語90分鐘,社會思品100分鐘。
文化科目考試日期安排在6月15日、16日。
初中地方課程納入語文、社會思品兩科學業考試范圍,地方課程考試內容不超過試卷總分的5%。社會思品學科實行開卷考試,允許考生帶教材和資料入試場,但在試場內考生間不得相互傳、借教材和資料。從2014年起,社會思品學科實施閉卷考試,其成績計入總分的分值將視情況逐步提高。數學和科學考試允許考生使用不具有記憶儲存功能的計算器。
文化科目考試命題應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和《2013年浙江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說明》要求,努力體現新課程理念,加強試題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的聯系,重視考查學生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的發展水平,難度系數控制在0.70—0.75之間。適當控制題量,杜絕偏題怪題。
2.體育考試
體育考試項目為3項,每項10分,滿分值為30分。必考項目1項:中長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選考項目2項:在籃球、立定跳遠、游泳、擲實心球、跳繩、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等項目中由考生選考2項。
考試安排在4、5月進行。具體按照《溫州市教育局關于2013年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意見》執行。
有條件的縣(市、區)提倡使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專用測試器材進行考試。
3.英語聽力口語考試
實行人機對話,與學業考試分離單獨進行,考試日期安排在5月4日、5日兩天。
(三)學業考試組織
學業考試工作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一組織。全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名時間安排在3月上旬。
(四)閱卷工作
為進一步提高閱卷質量和工作效率,確保學業考試閱卷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初中學校教學質量的監測與評估,今年閱卷工作繼續由市教育局統一實行網上閱卷,并統一發布成績。畢業補考由縣(市、區)自行命題,初中學校組織考試和閱卷。
三、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
(一)綜合素質評價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內容包括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態度與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六個方面。根據學生平時表現、活動記錄、學習作品、特長潛能、獎懲情況等,全面、客觀地反映學生的總體發展水平。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
(二)綜合素質評價應做到過程與結果相結合。初中學校應當為每位學生建立《學生成長記錄冊》,全程、全面記錄學生在初中階段各方面的成長狀況,內容包括各學期的思想狀況、學習成績、社會活動表現、獎懲情況,反映個人特長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獲獎證書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等要事先向學生公布,評價結果要告知學生本人。如有異議,學校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四)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綜合表現”和“測評等第”兩部分組成:
1.綜合表現:內容為學生的道德品質、公民素質、情感態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現等五個方面。綜合表現評價結果由“綜合表現評語”和“綜合表現評定”兩部分組成。
綜合表現評語:主要對學生綜合表現內容的五個方面進行定性描述,尤其應突出學生的特點、特長和技能。綜合表現評語應當在學生自評、同學互評、任課教師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學生成長記錄冊》反映的情況,由9年級班主任撰寫,班級之間作適當平衡,最后由學校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綜合表現評定:各校可根據學生綜合表現評定內容的五個方面,再結合本校學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實際情況將其具體化,力求科學性和可行性。評定程序與“綜合表現評語”同步進行。綜合表現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待合格三個等級,待合格要控制在5%以內。對待合格等級的評定要特別慎重,對有違法行為或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未撤銷的學生可以評為待合格,須經班級評定工作小組評議,報學校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復核認定。
2.測評等第:主要對能夠體現學生素質發展水平的部分項目進行定量測評。
測評項目一般包括審美與藝術(音樂、美術)、運動與健康(體育、健康等)、探究與實踐(研究性學習、社會服務、地方課程、學校課程等)、勞動與技能(勞動技術、信息技術、實驗操作等)四類。測評項目分為終結性測評與平時測評。
終結性測評項目:藝術(音樂、美術)、科學實驗操作、體質健康標準測試。藝術(音樂、美術)、科學實驗操作根據課程標準由各縣(市、區)教育局命題,體質健康標準根據國家教育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進行測試。藝術、科學實驗操作測試安排在9年級下學期4月份進行,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安排在9年級上學期1月份進行。
平時測評項目:體育與健康、研究性學習、社會服務、地方課程、學校課程、勞動技術、信息技術等。測評時間安排在該學科課程完成時,由學校根據課程標準和實際組織測評。
測評項目成績分A、P、E三等(分別代表優良、及格與待及格),作為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等第評定的重要依據。學生測評成績待合格,可以補測一次。對具有一定特長的學生,測評等第應結合測評項目的特點,采用靈活多樣的測評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舉辦的在市直或縣級及以上范圍獲得體育、藝術、科技三類競賽三等獎及以上者,參加藝術特長測試達B級及以上者,可憑獲獎證書或等級證書,直接確定相應項目A等。考生因肢殘、畸形,學校同意免修體育課的,經審批免于參加體育與健康項目的相關測試,該項目可直接確定為P等。
測評等第P、E等由學生所在學校確定,A等由學校在市或縣(市、區)教育局指導下確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測評等第評為A等和綜合表現評定為優良的名單要在學生所在班級進行公示,綜合素質評價測評等第評為E等的和綜合素質評為待合格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具體見附件《綜合素質評價測評等第評定表》。
(五)學校要制定綜合素質評價實施細則,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務處、政教處、教師代表組成的綜合素質評定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對校內各班級評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評定過程,接受咨詢、投訴與舉報,及時糾正評定中的偏差。班級要建立由班主任、任課老師組成的評定工作小組,組織班級評定工作。
四、高中招生錄取
(一)招生原則
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要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改變以學科考試分數簡單相加作為高中招生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依據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二)普通高中類招生
重點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前教育大專班招生,要根據招生計劃,結合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今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報統一安排在中考成績公布之后進行。普通高中類招生錄取分批進行。
1.提前批:為特色高中,包括藝術類、體育類高中和中外合作高中等。特色高中根據自身辦學特點,經縣(市、區)教育局批準,可先組織相關專業知識測試(或面試),按考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專業知識測試(或面試)成績擇優錄取。
2.第一批:為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錄取條件:綜合素質評價測評等第為2A2P(含)以上,綜合表現評定為合格(含)以上。在此前提下,根據考生志愿,參考綜合評語和《學生成長記錄冊》,再按學業考試成績(含政策照顧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第二批:為一般普通高中(含省二級、三級重點中學,市重點中學等)、學前教育大專班。錄取條件:綜合素質評價測評等第為4P(含)以上,綜合表現評定為合格(含)及以上。在此前提下,根據考生志愿,參考綜合評語和《學生成長記錄冊》,再按學業考試成績(含政策照顧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各縣(市、區)教育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減錄取批次。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平陽、蒼南、文成、泰順等縣設立少數民族高中班的招生辦法由縣教育局自行決定。
(三)職業高中類招生
職業高中類包括五年制高職、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中技、成人中專普通班。職業高中類招生,由學校根據招生計劃,結合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整體情況,擇優錄取。
報考本市五年制高職和各類中等職業學校,考生不需填報志愿,可憑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和學業考試成績(含政策照顧分)直接到中等職業學校報名,由學校自主擇優錄取,報當地教育局中招辦備案。
報考外地五年制高職和中等職業學校,考生可到市、縣(市、區)教育局中招辦報名,并填報志愿。各縣(市、區)教育局中招辦匯總后報市教育局職教處錄取。
(四)重點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分配
各縣(市、區)要把所屬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沒有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區、縣可以選一所省、市級重點高中,下同)50%以上的招生計劃(不包括三限生)以招收定向生的方式分配到初中學校,定向生名額原則上按初中學校畢業生人數分配。
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制定定向生招生錄取實施辦法,明確最低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根據學生只參加一次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定向生招生程序,不以任何名目舉行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外的任何測試或筆試,各縣(市、區)定向生錄取實施辦法須報溫州市教育局中招辦 (基教處)備案。
(五)普通高中特長生招生
1.縣域內特長生招生。為了擴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權,各地各校可根據自己的師資隊伍、辦學條件、辦學傳統等重點打造若干個特色項目。凡有招收特長生需求的學校,應于2月底前向所轄縣(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教育局同意、報市教育局中招辦 (體衛藝處)備案后,由縣(市、區)教育局于3月底前統一向社會公布特長生招生學校、項目、人數和報考條件。
2.面向全市特長生招生。獲得省級及以上體育、藝術特色學校(含陽光體育后備人才基地學校),或在2010—2012年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藝術比賽(展演)中獲得集體項目一等獎、體育比賽中獲得團體總分(或集體項目)前六名的普通高中,若需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須經所轄縣(市、區)教育局同意后,于2月底前向市教育局中招辦 (體衛藝處)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核準后,由市教育局于3月底前統一公布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的學校、項目、人數、報名條件和招生范圍。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的學校每個項目不超過5人。
3.普通高中招收特長生的比例不超過學校當年招生計劃數的5%。學校可根據辦學特色自主招收在體育、藝術、科技等方面有特長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學校招收特長生,應以考生參加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競賽成績為準,經所轄縣(市、區)教育局同意,也可組織相應的專業測試。學校可在本校錄取分數線下降60-80分(省一級重點高中80分,省二級、三級重點高中、市級重點高中70分、一般普通高中60分;對體育特別優秀的考生其錄取分數線還可適當降低)內擇優錄取特長生。各地特長生招生錄取名單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特長生招生實施辦法,并報市教育局中招辦(體衛藝處)備案。
(六)民辦普通高中招生
要大力支持民辦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確保民辦普通高中穩步發展。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民辦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號)精神,民辦普通高中應主要立足于當地招生。
溫州市教育局統籌安排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民辦普通高中必須按核定的招生計劃組織招生。涉及跨縣(市、區)招生的應及時將所招考生花名冊報送生源地教育局審核,并報溫州市教育局中招辦 (基教處)備案。
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生源地當年普高最低分數線15分以下的考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確因其他原因需要調劑的考生,須經已錄取學校上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跨縣的,由市教育局中招辦統籌協調。
(七)其他事項
1.在外就讀學生回原籍報考、錄取規定。
(1)我市戶籍在市外就讀、要求回戶口所在地報考的考生,憑就讀學校學籍證明(須經當地教育局審核蓋章)、學生本人戶口冊于3月10日前到戶口所在地中招辦報名,參加戶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試、體育考試、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和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
市外回溫報考的考生須向當地中招辦提供7-9年級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科目學期考核成績,并參加當地中招辦統一組織的藝術、體育、科學實驗操作、研究性學習4個項目的終結性測試。
(2)在市外就讀學生,未回溫參加學業考試者,一律不予安排錄取,對有特殊情況的考生可按轉學辦理。
(3)在溫州市內縣域外就讀的考生,在就讀學校參加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一組織的體育考試和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其成績全市范圍內通用。
體育考試也可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當地教育局組織的考試。
綜合素質評價在就讀學校參評,評價結果由各縣(市、區)教育局中招辦蓋印后,全市范圍內通用。
考生體育考試和英語聽力口語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證明須于6月1日前送到戶口所在地中招辦。
(4)在溫州市內縣域外就讀的考生報考公辦普通高中,如回戶籍地報考,只能參加戶籍地公辦普通高中錄取;不回戶籍地報考,只能參加報考地公辦普通高中錄取。
2.市外學校來溫招生的規定。
市外來溫招生的學校,必須經市教育局同意,辦理招生及廣告審批手續,并在生源所在地中招辦備案后,方可發布招生廣告進行招生。
3.本市考生外出就讀規定。
到市外就讀高中的考生必須到當地中招辦辦理同意就讀手續,否則不提供檔案材料。
4.嚴肅招生紀律。
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組織,規范招生。公辦普高原則上在本轄區內招生,如需跨縣(市、區)招生的,須按《浙江省教育廳關于推進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見》(浙教基〔2007〕150號)執行。校際間不得招收委培生。學校不得無計劃或超計劃招生。
5.控制班額規模。
普通高中原則上每個年級不少于6個平行班,班額應不超過50人。申報省一級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學校,班額須控制在40人以內。
各縣(市、區)要于2013年2月底前將高中招生計劃報溫州市教育局相關職能處室審批。
五、政策照顧降分錄取和特長加分投檔規定
(一)政策照顧降分錄取規定
根據《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軍區政治部轉發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關于優撫對象及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民優〔2004〕196號):
1.下列考生可在各類高中段學校錄取分數線下降20分予以照顧錄取:
(1)烈士子女;
(2)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2.下列考生可在各類高中段學校錄取分數線下降10分予以照顧錄取:
(1)因公犧牲軍警人員子女;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3.下列考生可在各類高中段學校錄取分數線下降4分予以照顧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
(2)少數民族考生;
(3)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子女;
(4)現役軍人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項照顧條件,則取最高一項照顧,不重復照顧。
(二)特長生加分投檔規定
1.下列考生可享受6分加分:
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
2.下列考生可享受4分加分:
(1)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者;
(2)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級獲得者。
3.下列考生可享受2分加分:
(1)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三等獎、市級二等獎或縣級(市直)一等獎者;
(2)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B級獲得者。
特長生加分項目另行發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則取最高一項享受,不累計加分。若考生同時符合加分投檔和降分錄取條件,則在加分投檔的基礎上予以降分錄取。
(三)其他各縣(市、區)制定的照顧錄取政策。
六、初中畢業資格認定與管理
(一)初中畢業資格由學校認定。學業考試成績(含學校補考)合格,即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思品5個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達D級及以上。
(二)學校按照學籍管理制度,對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九年制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對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九年制義務教育結業證書。
七、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過制度創新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應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培訓制度和監控評估制度等,杜絕舞弊現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特長生招生工作方案及多樣化的高中招生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等第評定獲得A等和綜合表現評定獲得優良的名單要在學生所在班級公布。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與支持。
(二)誠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成長記錄和高中招生的誠信機制。參與命題、審題、閱卷、綜合素質評價、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三)培訓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取措施,保證每位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評定能力,以確保評定結果的權威性與可信度。
(四)監督制度
紀檢監察、教育督導、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市教育局監察室牽頭成立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和特長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保證這項工作實施過程的公平公正。凡發現有弄虛作假和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相關學生的錄取資格,并根據有關法規和招生政策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于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八.本文件解釋權在溫州市教育局中招辦。